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9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92號聲 請 人 正鑫行 法定代理人 陳弘永 代 理 人 潘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│臺灣銀行│108年5月│50,000元 │AM4125964 │ │ │限公司採購部 │武昌分行│21日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