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9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

法官王沛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599號

聲請人
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傅雋文
訴訟代理人
黃春月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  │付款人      │發票日      │金額    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 1 │億元資本股份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8年6月30日│222,297元 │DA6411923 │
│    │有限公司    │基隆路分行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蔡涵任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9 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俊宏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