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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

法官陳靜茹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4號

聲請人
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佳樺
訴訟代理人
陳逸融律師(庭後解除委任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0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174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發 票 日 │到期日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達冠科技股│第一銀行吉│105年4月27日│未載 │89,838元 │HC2023855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吳佳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達冠科技股│第一銀行吉│105年12月1日│未載 │105,463元 │HC2023856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吳佳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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