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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

法官陳琪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

聲請人
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福來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625號公示催告
   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屆滿,
    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
    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
    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3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3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耘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│付款人  │發  票  日 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和越花藝股│台北富邦│107年10月3日│500,000元 │NA0281112 │
│   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林福來  │農安分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和越花藝股│台北富邦│107年10月3日│500,000元 │NA0281113 │
│   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林福來  │農安分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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