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
- 聲請人
- 李欣璘
- 代理人
- 林信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 種類 │張數│ 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E-0000046至 │普通股│36 │360000││ │ │90-NE-0000081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D-0000008 │普通股│1 │1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3│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D-0000010 │普通股│1 │1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