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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1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

法官陳威帆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

聲請人
李欣璘
代理人
林信村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 種類 │張數│ 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E-0000046至 │普通股│36 │360000││ │ │90-NE-0000081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D-0000008 │普通股│1 │1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3│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D-0000010 │普通股│1 │1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
書記官 黃瑋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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