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
- 聲請人
- 鈺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台光
- 訴訟代理人
- 林怡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9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拓緯實業│玉山商業│107年7月25日│939,666元 │BI2450824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徐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志旭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拓緯實業│玉山商業│107年8月3日 │1,280,738元 │BI2450825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徐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志旭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