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
- 聲請人
- 陳尚德
- 訴訟代理人
- 吳明霖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清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75-CS-ANO-000124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清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D-0000044 │1 │1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3│和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E-0000009 │1 │1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