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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

法官王育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0號

聲請人
李金水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01│大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000001至 │7 │7000000 ││ │ │87NX000007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

書記官 賴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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