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
- 聲請人
- 李金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01│大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000001至 │7 │7000000 ││ │ │87NX000007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