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
- 聲 請 人
-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
- 代 理 人 洪美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通國際電│玉山商業│107年8月20日│ 10,185元 │ DA3761123││ │訊有限公司│銀行基隆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