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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

法官鍾淑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
聲 請 人
陳建宏即建發商行
代 理 人 洪美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通國際電│玉山商業│107年8月20日│ 10,185元 │ DA3761123││ │訊有限公司│銀行基隆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
書記官 石勝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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