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代 理 人 洪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石勝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通國際電│玉山商業│107年8月20日│ 10,185元 │ DA3761123│ │ │訊有限公司│銀行基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