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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

法官李家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53號

聲請人
奕勝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連福善
訴訟代理人
劉詩婷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5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泛亞視訊│臺灣銀行│ 107年2月8日│ 4,956元 │AJ3652386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中崙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
書記官 劉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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