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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

法官劉台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67號

聲請人
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
賴冠仲
訴訟代理人
王麗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七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八年二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36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成富投資股│台北富邦│107年9月28日│62,220元 │EA038424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張桂蘭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成富投資股│台北富邦│107年9月28日│41,150元 │EA0384241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張桂蘭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成富投資股│台北富邦│107年9月28日│300,000元 │EA0384242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張桂蘭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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