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6號聲 請 人 徐梅華 代 理 人 施凱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范國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9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聯安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1-ND-0007108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