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6號
- 聲請人
- 徐梅華
- 代理人
- 施凱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9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聯安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1-ND-0007108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