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陳英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五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、以次日代之,於一0八年三月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顏子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99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2945-3 │ 1 │1000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