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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08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

法官羅立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08號

聲請人
陳坤榮(即李習妹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0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84NX-00124735-3 │1 │244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8NX-00015372-7 │1 │5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3│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8NX-00024301-1 │1 │15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4│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8NX-00033095-5 │1 │32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
書記官 林奕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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