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9號
- 聲請人
- 名象數位整合營銷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宋文寧
- 代理人
- 楊珍貞
張慧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名象數位整│臺灣銀行│107年10月15日 │57,225元 │AM2541277 ││ │合營銷有限│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宋文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寧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