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3號
- 聲請人
- 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其清
- 代理人
- 陳品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第42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網美科技│台北富邦商│99年3月26日 │119,000元 │CL7027854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業銀行中崙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許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其清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