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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

法官汪曉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23號

聲請人
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許其清
代理人
陳品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第42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網美科技│台北富邦商│99年3月26日 │119,000元 │CL7027854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業銀行中崙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許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其清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
書記官 洪仕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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