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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

法官陳智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35號

聲請人
凱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錦銘
代理人
張玲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7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3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采安國際│第一商業│107年10月31日 │13,403元 │KA5812196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雙園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
書記官 陳嬿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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