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5號
- 聲請人
- 凱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錦銘
- 代理人
- 張玲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7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3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采安國際│第一商業│107年10月31日 │13,403元 │KA5812196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雙園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