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驅動網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宣良 代 理 人 曹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瀞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43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貝立德股份│日商瑞穗│107年11月30日 │739,200元 │0937766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中村光孝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貝立德股份│日商瑞穗│107年11月30日 │1,915,804元 │0937771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中村光孝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貝立德股份│日商瑞穗│107年11月30日 │586,762元 │0937774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中村光孝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