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36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

法官郭思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37號

聲請人
英屬維京群島商驅動網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劉宣良
代理人
曹芳瑜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4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貝立德股份│日商瑞穗│107年11月30日 │739,200元 │0937766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│ │ 中村光孝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貝立德股份│日商瑞穗│107年11月30日 │1,915,804元 │0937771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│ │ 中村光孝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貝立德股份│日商瑞穗│107年11月30日 │586,762元 │0937774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│ │ 中村光孝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
書記官 郭瀞憶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