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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

法官溫祖明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23號

聲請人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
龐笠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52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107年7月15日│78,800元 │GD1608178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 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107年8月15日│78,800元 │GD1608179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 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107年9月15日│78,800元 │GD160818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 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
書記官 李佳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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