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4號
- 聲請人
-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志杰
- 訴訟代理人
- 黃兆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2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1月8日│55,000元 │AZ6010678 ││ │業銀行寶橋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分行 陳明│寶橋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要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