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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

法官許峻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24號

聲請人
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志杰
訴訟代理人
黃兆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6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2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1月8日│55,000元 │AZ6010678 ││ │業銀行寶橋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分行 陳明│寶橋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要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
書記官 李真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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