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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3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陳琪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

聲請人
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劉澤明
訴訟代理人
施妙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公示催告
   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,
    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    核閱屬實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陳琪媛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8 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耘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 │付款人  │發  票  日    │票面金額  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三迪光電│台新國際│107年12月15日 │1,407,173元 │CI6407325 │
│    │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公司  劉│建北分行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澤明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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