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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劉庭維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64號
聲 請 人
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明宏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
書記官 鄭涵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│付款人  │發票日        │票面金額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 │臺灣銀行股│臺灣銀行│107 年8 月29日│80,000元  │AM4120863 │
│    │份有限公司│武昌分行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採購部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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