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969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

法官蔡世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74號

聲請人
燁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朱韋誌
代理人
楊佩樺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109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5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7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紀陽工程有│國泰世華│107年12月31日 │536,170元 │UW1144250 ││ │限公司 李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明憲 │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
書記官 洪彰言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