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2號
- 聲請人
- 關蘊儀(即李法聖之繼承人)
- 聲請人
- 李肇昕(即李法聖之繼承人)
- 共同代理人
- 戴元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582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1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81-ND-000259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2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81-ND-000260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3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81-NX-000048│1 │825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4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X-000245│1 │622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5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X-000405│1 │791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6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X-000652│1 │847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7 │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X-000912│1 │508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