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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

法官徐淑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9號

聲請人
黃束芳(即謝瑞中之繼承人)
訴訟代理人
謝伯宗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1 │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9129-1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2 │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9160-6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
書記官 賴竺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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