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黃束芳(即謝瑞中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謝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9129-1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 2 │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9160-6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