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號
- 聲請人
- 黃束芳(即謝瑞中之繼承人)
- 訴訟代理人
- 謝伯宗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1 │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9129-1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2 │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9160-6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