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8號
- 聲請人
-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門田明輝
- 代理人
- 翁健菖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12月24日 │120,000元 │EH3059233 │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中山分│公司中山分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