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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

法官陳筠諼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18號

聲請人
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門田明輝
代理人
翁健菖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12月24日 │120,000元 │EH3059233 │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中山分│公司中山分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
書記官 施盈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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