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8號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代 理 人 翁健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盈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12月24日 │120,000元 │EH3059233 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中山分│公司中山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