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聲 請 人 蕭文良即昇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李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鄭以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泓碩企業│華南商業│107年12月15日 │ 10,500元 │ND4968011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南松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