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
- 聲請人
- 蕭文良即昇豐企業社
- 代理人
- 李佩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泓碩企業│華南商業│107年12月15日 │ 10,500元 │ND4968011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南松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