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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

法官張婷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

聲請人
蕭文良即昇豐企業社
代理人
李佩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
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泓碩企業│華南商業│107年12月15日 │ 10,500元 │ND4968011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南松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
書記官 鄭以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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