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聲 請 人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 明 訴訟代理人 秦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資耀企業│第一商業│108年1月6日 │255,981元 │LA8519343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仁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張耀浚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