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3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9號
- 聲請人
- 尚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榮輝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3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四國船舶│華南商業│107年12月 │286,125元 │ND9325711 ││ │電機股份有限│銀行忠孝│25日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陳明生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