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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9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

法官徐淑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98號

聲請人
微廣告媒體設計工作室
法定代理人
賴志豪
訴訟代理人
陳智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9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熙杰影視│台北富邦│106年9月15日│52,500元 │AU0270751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何│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芝芳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
書記官 賴竺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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