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2號聲 請 人 泰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簡素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0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他山工程有限公司 │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│108年1月30日 │805,707元 │DC0762613 │ │ │ │趙婉貞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