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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

法官李子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02號

聲請人
泰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雲耀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0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他山工程有限公司 │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│108年1月30日 │805,707元 │DC0762613 │ ││ │趙婉貞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
書記官 簡素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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