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7號聲 請 人 莊佳珍(即莊瑞騰之繼承人) 兼 代理 人 莊佳芳(即莊瑞騰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范煥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0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新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3ND0000375-7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新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82NE8200586-5 │1 │1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