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2號
- 聲請人
-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徐秉瑞
- 訴訟代理人
- 范姜又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1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捷安企業│永豐商│108年1月│28,224元 │AM4241001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業銀行│28日 │ │ ││ │ 楊成表│營業部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