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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

法官匡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

聲請人
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信彰
代理人
施雅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票據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,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公告,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,並提出公告為證,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卷宗,查閱無誤,堪信為真。
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永佑企業社 黃富宗│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│108年1月19日 │78,000元 │9733417 │ │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
書記官 李婉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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