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 代 理 人 施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票據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188號公示催告,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公告,而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,並提出公告為證,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卷宗,查閱無誤,堪信為真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永佑企業社 黃富宗│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│108年1月19日 │78,000元 │9733417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