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3號
- 聲請人
-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鳳龍
- 訴訟代理人
- 龎笠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,附表編號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日屆滿、附表編號二至四則於108年8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2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3月15日 │GD1608186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4月15日 │GD1608187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5月15日 │GD1608188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6月15日 │GD1608189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