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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

法官唐玥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23號

聲請人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
龎笠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,附表編號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日屆滿、附表編號二至四則於108年8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2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3月15日 │GD1608186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4月15日 │GD1608187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5月15日 │GD1608188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泉碩科技股│華南商業│78,800元 │108年6月15日 │GD1608189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尤利春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
書記官 趙盈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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