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3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6號
- 聲請人
- 威浩思傳媒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沈道方
- 訴訟代理人
- 諶文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3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│元衡室內裝│永豐商業│ │ │ ││001 │修有限公司│銀行世貿│ 107年11月25日│157,500元 │AL3604917 ││ │ 朱妤榆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