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4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45號聲 請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代 理 人 王文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蕭欣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4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元山林開│兆豐國際│107 年11月20日│ 36,834元 │CX0821142 │ │ │發事業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│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郭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珍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