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4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45號
- 聲請人
-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志宏
- 代理人
- 王文琪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山林開│兆豐國際│107 年11月20日│ 36,834元 │CX0821142 ││ │發事業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│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郭淑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珍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