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7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78號
- 聲請人
- 悅旭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春妹
- 訴訟代理人
- 謝文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7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鴻積企業│第一商業銀│107年9月│17,661元 │KA5435612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光復分行│16日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