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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7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

法官許峻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78號

聲請人
悅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春妹
訴訟代理人
謝文凱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7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鴻積企業│第一商業銀│107年9月│17,661元 │KA5435612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光復分行│16日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
書記官 李真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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