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1號
- 聲請人
- 海王天璽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亭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6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(108年度除字第781號)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王珮華工作室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│民國106年11月15日 │新臺幣10萬5,000元 │MS0210817 ││公司 王珮華 │銀行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