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1號聲 請 人 海王天璽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亭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6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啟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108年度除字第781號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王珮華工作室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│民國106年11月15日 │新臺幣10萬5,000元 │MS0210817 │ │公司 王珮華 │銀行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