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8號
- 聲請人
- 芢薪花研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黃燕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8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林栢宗 │瑞興商業銀行南京東│108年1月15日 │130,000元 │EG0510351 │ ││ │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