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9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97號聲 請 人 林雲耀即泰耀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8 年6 月17日屆滿(108 年6月15日、同年6月16日均為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6 月17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而聲請人於108 年6 月17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(應至同年6 月17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慈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 金 額 │ 發票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 71,400元 │108年2月│AH0152904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28日 │ │ 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 500,000元│108年2月│AH0152905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28日 │ │ 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