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426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9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

法官劉娟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97號

聲請人
林雲耀即泰耀工程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8 年6 月17日屆滿(108 年6月15日、同年6月16日均為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6 月17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而聲請人於108 年6 月17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(應至同年6 月17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 金 額 │ 發票日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 71,400元 │108年2月│AH0152904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28日 │ │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 500,000元│108年2月│AH0152905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28日 │ │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
書記官 周慈怡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