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9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97號
- 聲請人
- 林雲耀即泰耀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8 年6 月17日屆滿(108 年6月15日、同年6月16日均為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6 月17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而聲請人於108 年6 月17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(應至同年6 月17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)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 金 額 │ 發票日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 71,400元 │108年2月│AH0152904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28日 │ │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 500,000元│108年2月│AH0152905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28日 │ │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