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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

法官姚水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37號

聲請人
德商美最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潘杜德
訴訟代理人
李欣玫

      康心宥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利百代國際實│第一商業│107年2月5日 │29,400元 │AL0028743 ││ │業股份有限公│銀行中山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負責人: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門田明輝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
書記官 吳華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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