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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

法官陳賢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號

聲請人
李巧如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
書記官 黃啟銓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            發行公司             │    股票號碼    │張數│ 股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. │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合併前消滅公│90-NX-0001018-1 │1   │540股 │
│    │司原名:一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│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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