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1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5號聲 請 人 坂本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鄧竹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915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甘霖國際│第一商業│107年12月 │30,000元 │KA5036356 │ │ │物流股份│銀行中山│25日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