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8號
- 聲請人
- 樂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籃涵杰
- 代理人
- 黃至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1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朔方科技│華南商業│108年1月│59,850元 │ND5304731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松山│31日 │ │ ││ │張妤榕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