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1號
- 聲請人
- 林雲耀即泰耀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(該公示催告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除字第797 號為除權判決)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 金額 │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558,832元 │108年3月│AH0152906 │5個月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31日 │ │ │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