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1號聲 請 人 林雲耀即泰耀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(該公示催告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除字第797 號為除權判決)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立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 金額 │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558,832元 │108年3月│AH0152906 │5個月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31日 │ │ │ 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