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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

法官何佳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41號

聲請人
林雲耀即泰耀工程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(該公示催告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除字第797 號為除權判決)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│ 金額 │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茂翔營造│臺灣中│558,832元 │108年3月│AH0152906 │5個月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小企業│ │31日 │ │ ││ │ 施宗顯│銀行忠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
書記官 陳立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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