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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

法官唐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46號

聲請人
愛力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玄峻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4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傅昭陽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108年3月2日 │19,810元 │SA1663715 │ ││ │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
書記官 鞠云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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