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6號聲 請 人 愛力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玄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鞠云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4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傅昭陽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108年3月2日 │19,810元 │SA1663715 │ │ │ │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