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6號
- 聲請人
- 愛力美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玄峻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4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傅昭陽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108年3月2日 │19,810元 │SA1663715 │ ││ │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