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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5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

法官賴秋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

聲請人
尚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方志政
代理人
方立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群創群力室內裝修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7年12月20日 │ 40,058元 │TC 0075145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(幣別:新臺幣)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
書記官 黃國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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