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5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
- 聲請人
- 尚暘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方志政
- 代理人
- 方立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群創群力室內裝修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7年12月20日 │ 40,058元 │TC 0075145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(幣別: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