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77號聲 請 人 寶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代 理 人 黃俊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瑋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7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寶鋐投資│華南商業銀│ 108年3月5日│ 25,060元 │ ND8883951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