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7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77號
- 聲請人
- 寶鋐投資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洪寶山
- 代理人
- 黃俊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7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寶鋐投資│華南商業銀│ 108年3月5日│ 25,060元 │ ND8883951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