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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訴字第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撤銷仲裁判斷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9 年 08 月 26 日
  • 法官
    宣玉華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陳金令

  • 當事人
   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 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 年段一小段136地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間請求 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282,6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,0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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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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